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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5 月22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200092011 號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資料來源:總統府公報 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84&lctl=view&itemid=9814&ctid=96&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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