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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1 16:21 中央社 台北11日電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行政程序法,人民因授益處分而產生公法上的不當得利,行政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要求人民返還。

三讀條文規定,行政機關依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尤美女會後受訪說,舉例而言,行政機關徵收人民的土地,給人民補償費,幾年後發現補償費算錯了、多給了,要向人民討回這筆錢,現行規定,這部分屬於不當得利,要向人民討回來,但對人民而言,要給或討回都是行政機關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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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中立法修正 陳佩琪可助選、站台、拜票

2014-11-11  09:32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公務員能替配偶及親等以內的血親、姻親助選,或以個人名義刊登廣告;具公務員身分的無黨籍台北市長候選人柯文哲妻子陳佩琪,將能公開替柯助選、站台、拜票。

按現行「行政中立法」及「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規定,公務人員目前僅能替配偶「站台」,但不得助講或拜票。雖司法委員會已於2012年6月初審通過國民黨立委鄭天財版的修正草案,將拜票的範圍鬆綁至配偶及二親等以內的血親、姻親,但相關修法拖逾2年仍未能三讀。

由於無黨籍台北市長參選人柯文哲的太太陳佩琪具公務員身分,恐難在現行法規下替柯文哲助選,引發社會質疑;銓敘部長張哲琛也曾於立法院坦承,現行對於候選人近親的助選規範窒礙難行,支持修法讓近親在不動用行政資源下助選。

立法院今通過修法。將助選範圍鬆綁到配偶及二親等以內的血親、姻親;助選行為也不限於站台、助講或拜票,且能使用個人名義刊登廣告;但相關行為均不得涉及當事人的業務職掌。亦即未來公務員能替配偶、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女婿、媳婦、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助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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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內容

區分 編號 項目名稱 內容
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 1 延長高普初等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年限 自10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起,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年限由1年改為3年,及格人員於分發任用服務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2 縮短考試錄取人員進修碩博士學位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期限 依新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規定,進修士學位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期限由3年縮短為2進修士學位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期限由5年縮短為3。本條文自總統公布施行後公告辦理之公務人員考試開始適用,預定自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起實施,惟仍依實際舉辦考試公告日期為準據。
3 增列育嬰等事由得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依新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增列正額錄取人員得因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及子女重症事由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得申請延後分配訓練。本條文自總統公布施行後公告辦理之公務人員考試開始適用,預定自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起實施,惟仍依實際舉辦考試公告日期為準據。
4 擴大照顧經濟弱勢族群 依新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8條規定,應考人報名費得予減少之適用對象,除原有之身心障礙、原住民族應考人外,增列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另針對前述5種身分之考試及格人員,其及格證書費得減徵、免徵或停徵。本條文自總統公布施行後公告辦理之公務人員考試開始適用,預定自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起實施,惟仍依實際舉辦考試公告日期為準據。
5 應考人考試涉及重大舞弊,五年內不得應考 依新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1條第2項,考量公務人員須執行公權力,從事為民服務工作,應具良好品德,增訂應考人考試涉及重大舞弊,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應考試院所舉辦或委辦之各種考試。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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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

修正公布刑法第 185-3、185-4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185-3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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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5 月22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200092011 號

第一百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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