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11 16:21 中央社 台北11日電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行政程序法,人民因授益處分而產生公法上的不當得利,行政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要求人民返還。
三讀條文規定,行政機關依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尤美女會後受訪說,舉例而言,行政機關徵收人民的土地,給人民補償費,幾年後發現補償費算錯了、多給了,要向人民討回這筆錢,現行規定,這部分屬於不當得利,要向人民討回來,但對人民而言,要給或討回都是行政機關說了算。